北约成员国:背景,14条协议的核心含军事合作集体防御。


详细解释一下北约成员国包括:

1.比利时、2.冰岛、3.丹麦、4.德国、5.法国、6.加拿大、7.卢森堡、8.美国、9.挪威、10.葡萄牙、11.土耳其、12.西班牙、13.希腊、14.意大利、15.英国、16.波兰、17.匈牙利、18.捷克、19.爱沙尼亚、20.拉脱维亚、21.立陶宛、22.斯洛伐克、23.斯洛文尼亚、24.罗马尼亚、25.保加利亚、26.阿尔巴尼亚、27.克罗地亚、28.黑山、29.北马其顿、30.荷兰、

1 创始

华盛顿条约———或北大西洋公约——构成了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的前身。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NATO) 的基础于 1949 年 4 月 4 日正式奠定,北大西洋公约该条约于 1949 年 4 月 4 日由 12 个创始成员在华盛顿签署。

该条约的权威来自《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该条重申独立国家享有单独或集体防御的固有权利。

集体防御是该条约的核心,并载于第 5 条。它要求成员相互保护,并在联盟内树立团结精神。

该条约很短——仅包含 14 条——并在所有方面提供了内在的灵活性。

尽管安全环境不断变化,但最初的条约从未需要修改,每个盟国都有可能根据其能力和情况执行文本。

2.北约(华盛顿条约或北大西洋公约)文本:

本条约缔约各方重申其对《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信念以及与各国人民和各国政府和平共处的愿望。

第一条

缔约双方承诺,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以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正义的方式解决它们可能以和平方式卷入的任何国际争端,并避免在其国际以任何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方式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关系。

第二条

双方将通过加强其自由机构,通过更好地理解这些机构所依据的原则,以及通过促进稳定和福祉的条件,为进一步发展和平友好的国际关系做出贡献。他们将寻求消除其国际经济政策中的冲突,并将鼓励其中任何一个或所有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为更有效地实现本条约的目标,缔约双方将通过持续有效的自助和互助,单独或共同保持和发展各自和集体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

当任何一方认为任何一方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受到威胁时,双方将共同协商。

第五条

双方同意,在欧洲或北美对他们中的一个或多个的武装攻击应被视为对他们所有人的攻击,因此他们同意,如果发生这种武装攻击,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在行使个人权利或《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承认的集体自卫,将协助受到攻击的一方或多方,立即单独并与其他各方协同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包括使用武装力,以恢复和维护北大西洋地区的安全。

任何此类武装袭击和由此而采取的所有措施均应立即报告安全理事会。此类措施应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时终止。

第六条

为第 5 条的目的,对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武装攻击被视为包括以下武装攻击:

在欧洲或北美任何一方的领土上,在法国的阿尔及利亚省,在土耳其领土上或在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地区任何一方管辖的岛屿上;

在任何缔约方的部队、船只或飞机上,当在这些领土或在条约生效之日后任何缔约方的占领军驻扎的欧洲,任何其他地区或地中海上空时或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地区。

第七条

本条约不影响,也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影响联合国会员国宪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或安全理事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第八条

每一缔约方声明,它与任何其他缔约方或任何第三国之间现行有效的国际约定均不与本条约的规定相抵触,并承诺不签订任何与本条约相抵触的国际约定。

第九条

缔约方特此设立理事会,审议与本条约实施有关的事项,各缔约方均应派代表出席。理事会的组织方式应能够随时迅速召开会议。理事会应设立必要的附属机构;特别是应立即设立一个辩护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就实施第 3 条和第 5 条的措施提出建议。

第十条

缔约双方可通过一致同意,邀请任何其他有能力推进本条约原则并为北大西洋地区的安全作出贡献的欧洲国家加入本条约。任何受邀的国家均可通过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交存加入书而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把每份此类加入书的交存通知每一缔约方。

第十一条

本条约应由双方根据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并执行其规定。批准书应尽快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政府将把每份交存通知所有其他签署国。一经大多数签署国,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卢森堡、荷兰、联合王国和美国的批准,该条约即在批准它的国家之间生效交存并在其他国家交存其批准书之日对其他国家生效。

第十二

本条本条约生效十年后,或此后的任何时间,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双方应共同协商以审查本条约,同时考虑到当时影响和平与安全的因素北大西洋地区,包括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定普遍和区域安排。

第十三条

本条约生效满 20 年后,任何缔约方在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发出退出通知一年后可不再是缔约方,美国政府将通知其他缔约方政府存放每份退约通知书。

第十四条

本条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保存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档案中。经正式核证的副本将由该国政府转交其他签署国政府。

第 5 条适用的领土定义由 1951 年 10 月 22 日签署的希腊和土耳其加入的北大西洋公约议定书第 2 条修订。

1963年1月16日,北大西洋理事会指出,就法国原阿尔及利亚省而言,该条约的有关条款自1962年7月3日起不再适用。

在所有签署国交存批准书后,该条约于 1949 年 8 月 24 日生效。

3..基本与原则

该条约只有 14 条,是同类文件中最短的文件之一。在实际签署条约之前,精心制定的条款是几个月讨论和谈判的主题。然而,一旦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英国和美国讨论了这些问题,他们就建立北大西洋联盟的文件达成一致。

1949 年 4 月 4 日,12 个国家在华盛顿特区的部门礼堂签署了《北大西洋公约》,华盛顿特区就是该条约的名字来源。

该条约承诺每个成员都分担集体防御的风险、责任和利益——这是联盟的核心概念。1949 年,该条约的主要目的是制定一项互助条约,以应对苏联试图将其对东欧的控制扩展到该大陆其他地区的风险。该条约还要求成员国不得作出任何与该条约相抵触的国际承诺,并承诺遵守《联合国宪章》(UN) 的宗旨和原则。此外,它指出,北约成员国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价值观共同体,致力于个人自由、民主、人权和法治的原则。

除了集体防御和关键价值观外,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和协商的重要性定义了本组织的精神,以及它的防御性和灵活性。

该条约的签署促成了联盟的成立,直到后来,一个成熟的组织才得以发展。实际上,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NATO) 提供了实现联盟目标的结构。迄今为止,这些目标没有根本改变,条约也没有被改写。迄今为止所做的唯一所谓的“修正案”来自于随着新成员的加入而增加的一系列加入协议,表明其起草者的远见以及他们将国际关注和目标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的能力。

4.政治背景

自 1917 年以来一直是苏联与西方列强关系特征的敌对行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逐渐重新出现。这种“东西方”的分歧是由利益冲突和政治意识形态加剧的。在和平协议和赔偿方面存在冲突,1948 年 4 月柏林封锁、1948 年 6 月捷克斯洛伐克政变以及对挪威、希腊和土耳其主权的直接威胁等事件加剧了紧张局势。

随着苏联的势力蔓延到几个东欧国家,西欧国家担心莫斯科会将其意识形态和权威强加于欧洲。1945年二战结束后,西方政府开始缩减国防建设,遣散军队。然而,1948 年 1 月,英国外交大臣欧内斯特·贝文谈到需要在《联合国宪章》框架内建立“同盟互助条约”、防御联盟和区域集团。

如果欧洲联合起来,美国只会同意向欧洲提供军事支持。作为回应,比利时、法国、卢森堡、荷兰和英国于 1948 年 3 月签署了《布鲁塞尔条约》,创建了西联汇款。布鲁塞尔条约旨在加强签署国之间的联系,同时提供共同的防御系统,最终成为华盛顿条约的基础。

与此同时,美国参议院通过了范登堡决议——该决议将改变美国外交政策的进程,因为它允许美国在和平时期根据宪法参与共同防御体系。

5.条约的起草

谈判,关于后来成为华盛顿条约的谈判是在布鲁塞尔条约的列强(卢森堡除外,由比利时代表)加上美国和加拿大之间进行的。来自加拿大、英国和美国的代表组成了核心起草小组,但其他国家的参与者也在工作组的协助下参与了初步讨论。1948 年 9 月 9 日发布的华盛顿文件诞生了被称为“六国会谈”的内容,其中概述了该条约未来可能的条款。

正式的公开条约谈判于 1948 年 12 月 10 日在华盛顿特区与大使委员会开始。对于这些谈判,卢森堡派出了自己的代表。丹麦、冰岛、意大利、挪威和葡萄牙后来应邀参加了 1949 年 3 月 8 日开始的最后一次谈判。虽然与会国同意集体防御将是新联盟的核心,但其他几个问题仍未解决解决并需要在联盟的形成成为现实之前解决。

集体防御,对第 5 条的实施意见不一。美国此前曾采取官方避免涉外的立场。它担心第 5 条会通过条约义务将该国拖入冲突。必须采取一些措施,使美国能够在不宣战的情况下向受攻击国家提供援助。

另一方面,欧洲国家希望确保美国在其中一个签署国受到攻击时提供援助。美国不会做出这一承诺,也不相信美国公众舆论会效仿,因此他们提出了一个选项,允许每个国家“在其认为必要时”协助其他签署国。换句话说,成员国不会自动宣战或承担军事义务;要采取的行动将取决于每个成员国。最终,美国人的集体防御观点胜出。

政治军事合作,一些起草者希望签署国之间的合作不仅仅是军事合作。他们希望将合作扩大到社会和经济合作,但在如何处理非军事问题上存在分歧。最终,第 2 条获得通过,现在构成了联盟政治和非军事工作的基础。

第 2 条得到第 4 条的强化,鼓励盟国在认为必要时“共同协商”,从而促进达成共识。定期交换信息和共同协商的做法加强了政府之间的联系和对各自关注事项的了解,从而使他们能够就共同政策达成一致或更容易地采取行动。

联盟成员,在邀请谁加入联盟的问题上,起草者再次出现分歧。英国希望联盟保持小而强大,避免对周边国家作出承诺,而美国则主张邀请更有可能落入苏联侵略的国家。另一方面,法国主要关心保护其殖民地领土。这三个国家都关注德国,由于其情况复杂,没有立即考虑其成员资格。

起草者还讨论了邀请意大利、希腊、土耳其、葡萄牙、冰岛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问题,主要是为了它们的战略价值。意大利、葡萄牙和冰岛是创始成员之一,最终希腊和土耳其于 1952 年加入了该联盟。冰岛将其成员资格与丹麦和挪威挂钩,这两个国家在 1949 年也是创始成员之一;另一方面,瑞典拒绝与北约有任何联系,因为它坚定地致力于中立。

还考虑向爱尔兰、伊朗、奥地利和西班牙提供会员资格,但主要由于每个国家的内部条件而放弃了这个想法。

条约的期限,谈判国对条约应持续多长时间意见不一。一些国家赞成一项将初始期限定为 20 年的长期协议,而另一些国家则担心超过 10 年的任何期限都会被视为战争努力的不必要延长。最后,在葡萄牙的坚持下,该条约的有效期为 10 年,之后可以对该条约进行审查(第 12 条);只有在条约生效 20 年后,成员才能退出该组织(第 13 条)。迄今为止,这两项条款从未被使用过,即条约从未被审查过,也从未有成员退出该组织。